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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6********,汉族,高中毕业,工作单位:三门峡市湖滨区**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市**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9月3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3时1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豫MY**号小型客车,沿三门峡市快速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快速通道城西加油站路口处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致张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张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武某某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市**镇**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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