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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黑B****7号小型客车,在龙江县**镇**路**家园**号楼**业钣金喷漆门前由西向东倒车时,与由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宫某甲(男,80岁)相撞,致宫某甲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25日在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复印件等;

2.证人张某乙、陈某某、宫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张某甲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洪滨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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