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检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农民,户籍所在地富锦市**镇**村,住富锦市**小区。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黑D****1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富锦市新胜村路段附近时,与同方向林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潍坊泰山牌农用四轮车相撞,致使农用四轮车乘车人被害人林某乙当场死亡。经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死者林某乙符合生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头部被钝性物体作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富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林某乙无事故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16日在富锦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富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富锦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环节开始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胜利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富锦市**小区;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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