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苏C*****号/苏C****挂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 锡林浩特市207国道60公里加1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蒙J*****号丰田牌小型客车相撞,致使乘车人张某乙当场死亡,双方两辆车辆受损的事实。2019年4月17日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过错严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锡市公交行罚决字(2019)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张某乙所在户口登记本、相关人员身份证、结婚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张某甲驾驶证信息、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张某乙驾驶证信息、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调解协议、收条、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锡林浩特市白音库伦牧场白音乌拉分场证明、锡林浩特市公安交管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闫某某、闻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104、0105、0109号鉴定文书、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锡)公(司)鉴(尸)字【2019】第14号鉴定文书、内华质司法鉴定所【2019】交鉴字第143号 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凯锐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社会调查委托函凭证;
5. 被害人家属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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