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34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沿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杨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杨西线刘胡垌标牌南50米处时,与被害人韦某甲驾乘人力二轮轮椅车同向行驶至此处时相撞,致韦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后张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郑州市公安局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韦某甲符合交通工具致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现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证人张某乙、韦某乙证言;3、受案及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谅解书、收条、110报警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张永中
检 察 员:员凤皎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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