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持C1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悬挂号牌冀BT****,上乘坐蔡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公路**村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丙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蔡某某、张某丙三人被送往迁安市中医医院治疗。2019年4月17日,经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5月7日,经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丙之损伤属于重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8月3日至迁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张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平玮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迁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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