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6********,汉族,高中文化,黑山县**后勤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9时许,在黑山县段家乡崔屯村村部后侧,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辽G****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超速行驶时,与前方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杨某甲相撞,致杨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张某甲逃逸。经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无责任。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到黑山县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和解及赔偿协议书、常住人口详细、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呼吸酒精检测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尸体检验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超速驾驶机动车,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属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勇
检察官助理:苏博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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