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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6********,**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路**号**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9时50分,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贵A7****号小型轿车搭乘其父亲张某乙沿白龙线往白某某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贵阳市白某某六道拐隧道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贵CC****号货车发生碰撞,致张某乙当场死亡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甲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83.7mg/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分局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张某乙无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警情详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被害人张某乙身份信息、证明、火化证明、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检鉴定报告、血液酒精检测鉴定报告、漆片成分对比检验报告、车辆检测鉴定报告;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文敏

检察官助理:袁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已取保候审,电话:1331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卷五页,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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