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2019年10月15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陕A****7号白色**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车城北侧中石油入口处右转弯时,与同方向柯某某驾驶的载被害人张某丙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丙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丙无事故责任。当日,张某甲在事故现场报警并自动投案。破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血醇检验报告等;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平面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甲系自首,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半,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8600****);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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