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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7〕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住****嘎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5日21时5分,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线**路口南**处时,与道路西侧孙某甲逆向停放在张某乙所驾吉G**、吉G**挂号故障车尾部的吉G**号**牌轻型货车相刮撞后,又将道路西侧站立的行人孙某乙撞倒,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行人孙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甲与张某乙共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孙某乙无责任。经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孙某乙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孙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章驾驶车辆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世胜

2017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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