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4年10月14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敲诈勒索罪,2012年12月6日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8月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谢某某的近亲属、被害人朱某某、廖某某、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谢某某的近亲属、被害人朱某某、廖某某、戴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19日至7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持C1驾驶证驾驶湘AJ****小车,由双峰县青树坪镇往永丰街道方向行驶,行至青树坪镇红星村地段时,因超车碰撞到对向车道被害人谢某某驾驶并搭乘朱某某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后又碰撞到同向车道廖某某驾驶的小车和戴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事故造成被害人谢某某死亡、朱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超速行驶、违规超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2020年3月20日,经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近亲属、被害人朱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廖某某、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检察官助理:杨硕林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588****。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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