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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4195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住当阳市**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05时35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红色钱江125型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枝当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枝当路3OKM+ 800M问安镇电商创客中心门前路段时,撞击在道路西侧步行的行人张某乙,造成张某乙、张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一级。经交警认定,张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将倒地受伤的张某乙搀扶至道路西侧边缘绿化带坐下后驾驶肇事摩托车离开现场,2019年8月23日主动电话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通话截图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程明红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当阳市**村**组家中,电话:1517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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