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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栾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308国道栾城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栾城区东外环口南侧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驾车逃逸,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栾城区公安局主动投案。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卢某某、郭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上路未实行分道行驶,对情况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贺斌

检察官助理:李  挺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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