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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京昆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北京方向234KM+633M处,与左侧中央水泥隔离带相撞,车辆失控后又与右侧金属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高速公路路产受损,张某甲及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受伤,被害人郝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张某甲负全部责任,郝某甲、张某丙、张某乙无责任。经鉴定,张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4mg/100ml。现张某甲一方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7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郝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7.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俊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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