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RG****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安县左各庄镇南二环森源木材市场前,将行人张某乙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就民事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调解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合群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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