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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530194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乡**村**号,现住该地址。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栾庄村北路段(414县道)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乙重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张某甲驾车逃逸。经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3.证人张某丙证言;

4.物证:事故车辆照片及碰撞痕迹照片;

5.书证:驾驶人车辆信息;医院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车辆痕迹检验报告;

6.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慧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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