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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6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宁某某塑料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某某,住宁某某**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17时14分许,在宁某某北鱼台村东口处,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AE8***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超车时,与同方向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符合车祸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张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出警民警到现场后将张某甲口头传唤到案,张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6月10日,张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过程、到案经过、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注销户口证明、医师交(接)班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系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鑫来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393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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