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衡水市**县**镇**村。2016年1月27日因赌博被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5时58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T*****号普通货车沿东某某**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公里**米处,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安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安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122”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东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鉴定、静脉血乙醇含量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监控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海博
检察官助理:曲璐璐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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