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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0********,汉族,大专文化,快递员,住仪征市**东路**小区****户籍所在地邳州市********)。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倩,江苏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陈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辩护人李倩及被害人陈某甲近亲属陈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苏K6****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市经济开发区国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榕侨翡翠湾小区西侧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沿该小区西侧路段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被害人陈某甲发生碰撞,事故致被害人陈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殷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1014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仪征市**东路**小区****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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