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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组。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川A*****“中植汽车”牌轻型封闭货车沿新都区新崇路由斑竹园往香城大道方向行驶。3时30分许,车行驶至新崇路斑竹园街道雷家村3组路口,与右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陈某某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与陈某某同行者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头胸联合损伤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谅解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292****);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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