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0********,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日21时20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F*****小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张石高速公里石家庄方向49公里+550米时,与护栏相撞,造成乘车人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某甲受伤、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
4.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涿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学军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已被我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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