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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6月0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6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0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0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0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驾驶临时牌LR****小型轿车,沿G324线从惠州市往广州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908KM+200M博罗县福田镇路段时,追尾同方向行驶的陆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追尾后粤LR****小型轿车失控驶出路外,与停在路边的湘M6****小型普通客车、粤LZ****小型客车、粤L9****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甲受伤昏迷。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2020年06月09日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570000元人民币,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招群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2月18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惠州市博罗县**镇**区。被取保候审人张某甲联系方式:1363194****;保证人张某乙联系方式:1341466****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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