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尾号:57****)搭载吴某某沿佛山市南海区S82佛山一环公路辅道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92KM+400M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及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立即报警并通知其父母到场将王某某送至医院抢救,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9月6日死亡。
经事故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9月7日,张某甲向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赔偿人民币379214元,王某某的家属对张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 梁梓琦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旧村,联系电话:1857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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