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曹某**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5时48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庄青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曹某**镇人民法庭东时,因观察不周碰撞同方向行人刘某某,致车辆损坏,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复合型损伤死亡。经曹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后主动到曹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其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事故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伟倩
检察官助理李凤梧
2021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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