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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7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潍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朐县老龙湾路口处时,与沿潍九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的张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孙某某、张某丁、张某丙)相撞,致张某乙、孙某某、张某丁受伤,张某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当天弃车逃逸后,于次日凌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孙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丙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如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鲁燕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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