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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住合肥市瑶海区**路**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皖******号重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08线由西向东行驶。4时30分许,当其驶至巢湖市柘皋镇晒书墩路段时,碰撞同向前方路边推行人力板车的张某乙,造成张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日死亡、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补偿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津津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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