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何某甲、被告人及辩护人李清照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皖M*****小型普通客车,沿天长市**镇工业园**道由北向南行驶,途径与**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何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何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弃车逃逸。
案发后,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M*****号小型普通客车前中部与其相对方向行驶的无号“小鸟”牌二轮电动车前部发生过碰撞,皖M*****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8km/h;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亲属108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周某某、何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5.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霞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房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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