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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刑诉〔202046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4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婺源县,住江西省婺源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6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同月9日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0时30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赣E****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京台高速自浙江往安徽方向行驶至京台高速下行线1359公里250米处,车辆发生滚翻至高速公路右侧绿化带中,造成车上乘坐人张某乙当场死亡、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甲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协助交警施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商业险保单、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道路管制证明等;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伟枫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秀良

2020年3月26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江西省婺源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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