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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京Q*****号小型轿车,沿威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威县供电公司046公村线主干线029号杆处时,与前方顺行朱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承载其父朱某乙、其母赵某某)相撞,后又与张某乙驾驶的冀E*****号小型轿车相撞。朱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撞后又与张某丙停放在路边的冀E*****小型轿车相撞,此事故致朱某甲、朱某乙父子二人死亡、赵某某受伤。经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张某丙、朱某甲、朱某乙、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损伤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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