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及户籍地为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照号为冀J****9、冀J****3挂重型半挂列车,沿本市静海区静陈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公里900米处,遇前方车辆减速,所驾驶车辆发生侧滑进入对行车道,其车辆左后部撞上对行车道张某乙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冀J****3、冀J****1挂重型半挂车前部,致张某乙所驾车辆进入路边绿化带,张某乙受伤。事故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后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被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丹丹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