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因涉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路桥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05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R****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上装载钢管16645KG,核载33440KG),从路桥区横街镇驶往路桥区峰江镇台州花木城。9时18分许,自东往西行驶至路桥区新横大道东130号前路口处,遇被害人张某丙驾驶的自行车自北往南未靠右侧直行通过路口斑马线,两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张某丙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盆腔脏器损伤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台公交直三认字【2020】第000004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人民币381487.2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过磅单、接警单、通话记录、医疗诊断委托书、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戴某某张某丁宋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斑马线上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琳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视频光盘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