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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街**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身体原因未能执行,于2020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6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南侧,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被害人赵某甲(男,殁年80岁,顺义区人)由北向南行走,三轮摩托车前部右侧与赵某甲身体相撞,造成赵某甲受伤,三轮摩托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甲驾车逃逸,后赵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高某甲、赵某丙、张某乙、赵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星

检察官助理:高小艳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5册(内含光盘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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