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建设牌两轮无号牌摩托车,在兰西县长岗乡长太村旺水泉屯内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岗乡一号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过程中,与沿一号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金大洲本田牌两轮无号牌摩托车相撞,驾驶员为被害人姚某某(男,67岁),系无证驾驶,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伤。后姚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于同年6月29日死亡。经兰西县公安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铁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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