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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5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蒙D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68公里+160米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黄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110报警。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办案说明、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2.证人张某丙、斯某某、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5.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宗金宝

检察官助理:达日呼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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