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村**号。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大阳”牌汽油三轮摩托车沿国道***线东侧由北向南行驶至**办事处***村北路段时,与沿国道***线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无号牌汽油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肇事车辆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等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春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监管医疗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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