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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镇,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镇**院。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2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超速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512国道(原省道102线)丰镇段193KM+500M处巨宝庄小学门前道路时,与行人张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张某乙当场死亡。

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晋万[2020]尸鉴字第180号鉴定意见:张某乙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第xxxx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文书、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张某甲身份信息、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第xxxx号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卜某某、姚某某、潘某某、高某甲、于某某、冯某某、高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21张;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及询问证人、现场勘验笔录等视听光盘1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超速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乙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人员的到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跇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拾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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