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60********,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系辽阳市**汽车公司**,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里**组**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7时15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辽K****7九路公交车在民主路盛达图书城附近由北向南行驶时,在前方人行横道处与自东向西欲骑自行车过马路的陈某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公交车上乘客冷某某右侧肱骨下段骨折、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7日因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腹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人员档案、辽阳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等、死亡证明、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收条;
2.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后能够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 伟
王修俊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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