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30日13时45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辽PA****号重型厢式货车沿丹绥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267公里+500米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辽A*****号小型普通客车(此车超速)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及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此事故由张某甲负主要责任。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被绥中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丽梅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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