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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84********,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江苏**药业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辽A****C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向海大道**村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过路行人张某乙相撞,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速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强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住所处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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