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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99******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溪湖区东风乡彩屯北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17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21日20时许,驾驶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张某乙、祝某某、张某丙,由本溪市溪湖区彩北驶往本溪市平山区北台方向,行至省道106线119.6公里处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将行人姜某某(男,40岁)撞倒,造成其因胸部受到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胸腔脏器破裂致大失血而死亡的后果。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居民医学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祝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2020)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6号检验报告;5.勘查笔录:勘查肇事现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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