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省**市**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26日6时37分许驾驶辽P****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P****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鹤大线由抚松县抚松镇方向驶往北岗镇方向,当行驶至鹤大线865公里加900米处与泉阳高速引线交汇处时,与由泉阳镇驶往泉阳高速引线的周某甲驾驶的吉E****3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相撞(车内载乘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周某乙、蔡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沈某某、王某乙、赵某某、刘某甲、田某某),造成周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周某乙、蔡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沈某某、王某乙、赵某某、刘某甲、田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甲及田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经抚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一)死亡原因:被害人刘某甲系因胸廓畸形塌陷,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导致死亡。(二)死亡方式:根据尸体损伤部位、形态、程度等特征分析,死者损伤符合交通事故形成。经抚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一)死亡原因:被害人田某某系因胸廓畸形塌陷,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导致死亡。(二)死亡方式:根据尸体损伤部位、形态、程度等特征分析,死者损伤符合交通事故形成。白山市抚松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甲、田某某、张某乙、蔡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沈某某、赵某某、张某丙、周某乙、王某乙、王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等;
(二)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被害人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周某乙、蔡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沈某某、王某乙、赵某某、周某甲的证言;
(四)证人刘某乙、刘某丙、柴某某、苗某某的证言;
(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六)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抚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七)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丹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