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7日复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8时20分许,张某甲驾驶陕A****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临潼区**由东向西行驶至G5高速港务区入口东侧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临潼分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6、法医鉴定意见书;
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8、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9、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强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照片一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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