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庐江县**宿舍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庐江县泥河镇泥河街道黄山路迎驾大酒店门口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住院。同年11月3日,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安徽正邦司法所司法鉴定意见,吴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300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乙的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事故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著作
检察官助理 许木云
2021年1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386528****。
2.侦查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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