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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黄某某包庇案)_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6********,汉族,大专文化,南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7********,汉族,大专文化,海门市**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罪

2019年1月28 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苏F0****微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三余镇环镇东路与红专村七组中心路口,所驾车前部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朱某甲身体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朱某甲因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20日死亡。被告人张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弃车逃逸,并指使其妻子黄某某顶罪。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医院治疗记录等书证;

2.证人沈某甲、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5.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二)妨害作证罪

2019年1月2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苏F0****微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并指使其妻子黄某某向侦查机关作假证,帮其顶罪。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三)包庇罪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张某甲酒后驾驶苏F0****微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张某甲的指使下向侦查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妨害刑事诉讼活动正常开展。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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