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Z34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张某乙(另案处理)指使下注册西安**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并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浐灞商务中心支行(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开设公户,之后将该公司营业资料、公户银行卡以5000元价格卖给张某乙。张某乙后在网上将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售,被用于网络诈骗。
被告人张某甲对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个人获利5000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西安**瑞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信息及账户流水记录、公安浐灞分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注册西安**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开设公户后将该公司营业资料、公户银行卡以5000元价格售卖给他人,后果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涤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调查评估委托函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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