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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黄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阿丁古”,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阿寿古”,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森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另案处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雇请张某丙、张某丁、王某某、等人到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上其坑、下其坑”山场砍伐林木,并将砍伐的林木销售给张某己(另案处理)等人。2019年4月24日北京中林联林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出具的北京中林联韶案字(2018)(曲152-3)号调查报告显示:被伐杉树采伐总蓄积为776.77立方米。

被告人黄某甲经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下其坑”山场承包者之一的张某乙同意后,于2018年5月至8月期间到“下其坑”山场砍伐林木,并将砍伐的林木销售给张某己(另案处理)。2019年7月12日北京中林联林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出具的北京中林联韶案字(2018)(曲152-4)号、(曲152-5)号两份调查报告显示:被伐杉树采伐蓄积为91.3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林权证、《林地林木转让合同》、《林地林木股权分配经营协议》等;2、证人陈某某

张某丁、王某某、张某己、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报案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扣押、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张某乙等人合伙经营的林木,张某甲滥伐林木776.77立方米,数量巨大;黄某甲滥伐林木91.3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学伟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现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卷8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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