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园**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7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东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 2019年7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自2014年3月开始就职于市区**路**号广东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9月开始调至该司下属**站负责协助客户选汽车车牌号码及打印机动车行驶证等业务。被告人黄某某自2013年7月开始就职于**公司,2014年9月开始调至该司下属**站“**过户中心”负责整理汽车过户资料、填写车辆过户申请表、车辆过户资料录入资料等工作。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经事先通谋,由被告人张某甲先向车行人员林某甲、陈某乙、郑某某等人收取二手汽车112辆的过户资料,并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按每辆汽车人民币7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车辆过户手续费,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相关车辆过户资料交予被告人黄某某,由被告人黄某某将上述相关车辆信息及“已收费”字样录入**公司电脑收费文档。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以上述方式,先后侵吞**公司应收手续费共计人民币90250元。得手后,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将上述赃款人民币90250元予以平分。
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在侵吞手续费行为被**公司发现后,当即承认错误并向**公司退还款项共计人民币135000元,后取得**公司谅解。
2019年2月13日**公司向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报案。2019年7月22日,龙湖分局民警分别在汕头市**街道**园**巷**号、**路与**路交界处**中心将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甲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广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委托书、广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车辆登记信息及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谅解书、收款收据、错误承认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杜某某、陈某乙、郑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金某某、陈某丙的证言、辨认;
3.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的供述、辩解、辨认;
4.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辨认材料;
5.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赵祺宇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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