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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黄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道**号**花园**座**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诏安县**镇**村大楼**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经营佛山市三水区**商行、海珠区**村**两商店,并与被告人张某乙合资经营海珠区**码头**两商店。被告人黄某某受张某甲雇佣看海珠区**村**两商店,被告人张某乙看**码头**两商店。

2019年6月25日凌晨,经被告人张某乙介绍,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丙(已移送起诉)在广州天河区见面,双方商议由张某丙提供伪劣成品卷烟给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提供需要购买的伪劣成品卷烟品牌、数量,张某丙送伪劣成品卷烟到海珠区**村**两商店,被告人黄某某收货后通知被告人张某甲打款。2019年6月到12月,被告人张某甲十多次从张某丙手上购进黄盖芙蓉王、红双喜等品牌伪劣成品卷烟,购进金额计人民币1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甲购进伪劣成品卷烟后,由被告人黄某某在海珠区**村十六两商店销售、被告人张某乙在海珠区**码头**两商店销售。另外被告人张某乙从张某丙处购进伪劣成品卷烟18000元。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销售伪劣成品卷烟总金额人民币18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销售金额人民币12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从中获利37000元;被告人张某乙销售金额人民币65000余元,获利180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乙分得1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分得8000元。2020年6月1日,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在佛山市三水区**商行抓获被告人张某甲时,查扣13条芙蓉王(印尼专供)香烟,价值人民币3250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此13条芙蓉王(印尼专供)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截图、通讯详单、烟草证明、广州烟草局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的供述;4.辨认、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甲起主要作用,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建辉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副本1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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