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太和县**镇**居委会**庄**号**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村**号。被告人祝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河北省曲周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69********,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祝某某、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刘某某(刑拘在逃)和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滁州市**纺织有限公司,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该公司没有生产销售任何产品,系空壳公司,刘某某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租赁厂房的资金、寻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以及制造虚假的资金流,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公司财务。
2017年4月至7月间,滁州市**纺织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了抵扣进项税,从威县**棉业有限公司、太和县**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巨野县**棉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价税合计7815605.90元,税额877666.18元,该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同时,为掩盖虚开行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安排祝某某、张某乙等人通过转账或现金转存方式走虚假的资金回流。
1.2017年4月,威县**棉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任某某通过被告人崔某某介绍,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滁州市**纺织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657237.40 元,税额190655.68元。
2.2017年4月至7月,太和县**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乙通过被告人祝某某的介绍,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滁州市**纺织有限公司,价税合计4141568.50元,税额454989.22元。
3.2017年6月,巨野县**棉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乙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黄某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李某某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滁州市**纺织有限公司,价税合计2016800.00元,税额232021.28元。
在此期间,滁州市**纺织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给上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877500.00元,税额999294.91元。为了掩盖虚开行为,被告人张某乙和刘某某安排被告人祝某某等人通过转账、现金转存等方式走虚假的资金回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为骗取国家税款,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为自己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1876961.0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乙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687010.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祝某某在明知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454989.22元;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190655.68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祝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勇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60558****;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联系电话:1525649****;被告人崔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10105****。
2.案卷材料十二册,光盘一张,换押证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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