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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魏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连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和县**镇**村**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镇**村**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29日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31967********,汉族,文盲,无业,住云和县**乡**村**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5日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和县**街道**路**号**室,现住云和县**街道**路**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2月1日、2015年1月13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分别行政拘留15日;于2017年5月2日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9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张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张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郑某某为吸食毒品,联系被告人张某乙问其能否买到冰毒(甲基苯丙胺),后张某乙联系被告人魏某某问其能否买到冰毒,魏某某便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冰毒,张某甲表示暂时没有冰毒。2019年4月3日,张某甲联系魏某某问其是否需要购买冰毒,并告知其需先付钱,冰毒价格为1000元一个。魏某某立即联系张某乙,张某乙便联系郑某某商议购毒事宜,郑某某表示要购买3个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给张某乙,张某乙将毒资以及郑某某的联系方式发给魏某某,魏某某又将毒资及郑某某的联系方式转发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收到毒资后联系郑某某至丽水市莲都区花街村取冰毒,郑某某到后,张某甲将3个共计约0.9克的冰毒交给对方。

同日,张某甲向王某某贩卖冰毒0.6克,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2000元,于丽水市莲都区**镇**村**号其租住处将冰毒交给王某某。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缙云县龙门客栈被缙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6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张某乙被云和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

2书证: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苏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叶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记录、车辆卡口照片、微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张某乙共同贩卖毒品,其中张某甲贩卖毒品2人2次,共计1.5克,魏某某、张某乙贩卖毒品1人1次,共计0.9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张某乙归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魏某某、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宏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26892****;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390578****。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四册、被告人讯问笔录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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